以案说法292|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35:“串岗”“帮忙”受伤,应予认定工伤 本案案号:(2022)渝04行终135号 入库编号:2024-12-3-007-018 案例编号:5.1.35 OCA35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因帮助同事完成工作而受伤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 从用工管理角度,帮助同事完成工作,属于“串岗”,有点“不务正业”的意味。但类似的“串岗”在实务非常普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受助员工的原因,也有施助员工的原因,多数则是因为受助者精力、能力等受限,也可能是施助者纯粹出于热心好意,当然,特定情形下,也不排除违纪违章。但无论何种原因,出于好意帮助同事导致的伤亡,包括施助者或者受助者的伤亡,过程中施助者的好意均是必要的前提,否则,出于其他用意去帮忙,可能越帮越忙,更可能变成违章甚至违法,因此而受伤就未必能认定为工伤了。 但决定此类“串岗”帮忙所受伤害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还不在于施助的热心好意,而在于施助的目的,或者说帮助行为最终的受益方是否用人单位。虽然人际交往鼓励友善与互助,但在社会化生产经营中,劳动用工却自有独立于劳动者主体价值的管理要求所在,也因此,员工之间的互助是否与生产管理相适应,并非简单、绝对。如果单纯因为私人关系且罔顾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限制甚至禁止,特别是在岗位职责、岗位技能有明确的特定要求之时,未经相应岗前培训,甚至不顾受助者、其他同事的反对,贸然施助,因此而受伤,恐怕就难以认定工伤了。但在一般情形下,基于受助者的能力、精力不足而发生在同事间的互帮互助,不仅并不违纪,反倒是用人单位所应予鼓励的行为。这里所需考量的重点,一是施助的目的最终是否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因而从根本上看是否有益于用人单位的,二是意外的发生并非帮助行为的预期,即使是工作任务之外的见义勇为或者紧急救助,施助者也许有受伤的预期,但绝不会追求或者放任这种伤害的发生,反而是为避免更大的伤害发生。 因此,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串岗”“帮忙”的行为,虽然形式上可能与岗位职责有所不相符,但毕竟是于公(单位)于私(同事)均为受益,只要不是特定的自伤、自残、违法犯罪,那么,因此类帮助行为导致的伤害,应予认定工伤,即使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章。(2025/9/8 14:45) 更多原创文章 团队案例|确诊职业病前倒下的叁期尘肺患者,二审终判赔偿家属50余万 《GBZ188-2025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新旧对照简析 以案说法291|最高法入库案例:社保核发的工伤补偿款不能成为企业普通资产被执行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