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29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34:工伤补偿款专款专用,不能成为企业普通资产被执行 本案案号:(2021)沪0114执8315号 入库编号:2025-17-5-201-004 案例编号:5.1.34 OCA34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工亡补偿款被强制执行而通过执行异议获得除外的典型案例。 从债权角度分析,社保部门核发的工伤补偿款系依法向工伤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支付的补偿款项,其权属法律依据在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特定款项,与用人单位自有资产完全不同,因而也不应成为用人单位债权人追索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社保部门核发的工伤待遇中,除伤残津贴等少数项目外,其余补偿款项一般均转账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之所以如此设计,概因工伤保险系经用人单位缴费参保且于用工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工伤事故,包括用工管理、缴费参保等均由用人单位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伤补偿款项也通过用人单位与社保部门对接完成。 但若用人单位自身所涉债权债务纠纷等被权利人诉诸法律程序并被强制执行,过程中已经转入用人单位账户的工伤补偿款项并不具备当然特定化的外观,而是作为企业银行资产一并被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所拘束。此时,职业病工伤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务必要及时行权,即向相关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明确被冻结的相关款项系属工伤补偿专门款项。 另外要注意的是,这种特定化的要求主要针对社保部门核发补偿款项,而并不包括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待遇责任,比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五至六级伤残者的伤残津贴等款项,对这类工伤补偿款项,一般难以进行特定化举证,而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需要提示的是,执行异议申请主体有相应要求,并且要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而执行异议申请更须有相应证据佐证异议,包括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发文书、银行转账记录等。过程中,劳动者及其近亲属要及时与用人单位与相关法院做好沟通。(2025/9/8 11:58) 更多原创文章 团队案例|确诊职业病前倒下的叁期尘肺患者,二审终判赔偿家属50余万 《GBZ188-2025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新旧对照简析 以案说法290|最高法入库案例:为明确用工主体致超过一年申报工伤,不应视为逾期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