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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法治观察之二十二: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

2013-8-20 17:51|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595| 评论: 0

摘要: 职业病首先当然也是一种疾病,是患者身体的某种病变,只不过导致病变发生的原因不在自身,而一定是职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不同于一般疾病之处,在于其确诊和命名乃完全依据法定的程序。这一点根本的区别, ...
       职业病首先当然也是一种疾病,是患者身体的某种病变,只不过导致病变发生的原因不在自身,而一定是职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不同于一般疾病之处,在于其确诊和命名乃完全依据法定的程序。这一点根本的区别,是认识职业病的起点和基点。
       职业病既然也是病,就必然有一般疾病存在的发病过程。职业病不是天降灾邪,不是走在路边背后一闷棍的无厘头意外,而总是由职业环境中危害因素的或急起或缓侵所致。对于急起的职业病害,比如中暑,比如诸种急性中毒,其从接触危害因素到发病,过程相对短骤,只要伤害达到一定程度,其诊断为职业病相对容易。但对于慢性职业病害,比如尘肺,比如职业性肿瘤,比如慢性中毒,等等,总会存在短则数月长则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潜伏期,而即便是出现了早期的症状,也会因为病理的复杂性,加之多数职业病具有与普通疾病症状的同质性,要想第一时间就确诊为职业病,原本也不现实,如果再算上用人单位及监管部门的职业健康监护不力甚至是人为地掩饰,那么,职业病从最初发病到最终诊断,期间的变数可谓大矣。
       职业病从发病到确诊一般都存在一定时间的过渡,这个过渡期,对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来说,是观察患者疾病的发展演变期,自然必不可少,但对于患者来说,其间权益如何保障,现实中面临着巨大威胁。
       所以言此,乃在于现行职业病防治保障制度对于患者从首次发病到确诊为职业病的期间,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该享何种保障,相关规定极不完善。
有关该过渡期的保障,《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有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这三条分别从通知/报告、诊断治疗、维持劳动合同及违反后相应法律责任的不同角度进行了规定,而其中所展示出来的概念就是“疑似职业病”。
       什么是疑似职业病?它与职业病是什么关系?其起算时间为何?《职业病防治法》对此并未予明确规定。立法者个人在后来推出的“条文释义”这种非正式的解释中,倒是有所明确。通说认为,对于体检结果异常,又不能排除与其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需要作进一步检查的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并列出几种标准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
       一是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
       二是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
       三是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
       四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
       五是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如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规定的观察对象等。
       但首先,这几种情形,本身也是在疾病已经有所发展、症状相对明确之后才得以确定的,并且这种明确,本身也有赖于两个条件:一个是用人单位的配合,或者主动申报、送诊,另一个则患者的坚持。不然,单位要拖着赖着强着,患者又不够勇气去争取,那么即使病症再明显,也没有谁会主动关心起患者是不是患病是不是职业病了。
       其次,就算是有幸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那么,这个疑似职业病期间,患者的薪酬待遇保障究竟如何确认呢?《职业病防治法》并未明确,《工伤保险条例》也并未专门列出疑似职业病情形。实务中,仲裁、法院将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待遇裁判得七零八落地也很多。
       而更要命的是,所谓的疑似职业病本身也一般都是经由职业病诊断机构“认定”的,那么在这个“认定”行为之前,患者已然出现的症状算什么?职业病?疑似?还是啥都不是?职业病赔偿争议中,几乎所有的仲裁与法院都将这个期间视为患者自讨自招的病,与职业无关,因而,该期间患者要请了假,充其量也不过是按病假支持一点病假工资,或者干脆,统统算为无薪假,由患者自认倒霉了。
       这样,最荒唐的事情就出现了。一个劳动者,因为职业危害出现了病症,首先是必须经由法定机构诊断才能确定为职业病,然后是必须同样的机构判断才能确定为疑似职业病,而在此之前的生病,居然变成了与职业毫无瓜葛的飞来横祸。不明白的是,难道这患者施了法术,或者闲得找抽,或者自虐自残,非要把自己身体内的那种病魔一分为二并且前后无关?难道诊断机构的一纸认定,就将患者此前的病症一笔勾销,那些疼痛苦楚都成了另外人的经历?
       所以,既然规定了疑似职业病,则疑似期间自然应当从患者首次出现症状开始起算,并且,除非疑似职业病最终被诊断为非职业病,那么,患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诊治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等等)的起算时间,就绝不能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作出的那一天开始,也不是从诊断机构认定疑似职业病的那一天开始,而一定得从患者最初出现职业病症状的那一天开始,注意,是职业病症状,不是诊断为职业病,落脚点在症状,而不是职业病。职业病是人为的东东,而症状,患者最有发言权。(201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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