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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伤可多领四成补助金

2015-4-17 11:23| 发布者: 陈群香| 查看: 247| 评论: 0|原作者: 鹿伟

摘要: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公布   职业病工伤   可多领四成补助金   快报讯 (记者 鹿伟)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办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公布

  职业病工伤

  可多领四成补助金

  快报讯 (记者 鹿伟)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办法将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办法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在此基础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上下浮动不超过20%。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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