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律师网】2013年8月15日,长期关注职业病法律建设的公益律师、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管铁流律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专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提交了一份专业修改意见。 管铁流律师的《对〈环境保护法〉二审稿的修改意见》,重点是针对环境污染侵权问题上,污染者的雇员应当享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铁流律师认为,职业病患者及职业病相关患者所受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的伤害,与一般环境污染中受污染损害的公民,其在致害因素上完全一致,无论患者是否被诊断为职业病,均不应影响其依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法规主张环境侵权民事赔偿。这一点,尤其在患者不能被诊断为职业病时应予保障,否则,患者所受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伤害最终就只能完全由自己来承担了,这与我国宪法保护的公民人身健康权完全相背,有违公正。 管铁流律师在修改意见中还针对“惩罚性赔偿”、“环境污染赔偿基金”等新型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