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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关于职业病法律维权的一些看法

2014-12-23 22:42|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874| 评论: 4

摘要: 注:本文为“职业病法律咨询群”2014年12月22日晚的一次聊天记录,之所以辑录于此,是因为过去几年中,我经常有听到职业病工友的类似抱怨、愤慨,怎么去和他们沟通,一直令我头痛。有时候自己也不免情绪受到影响。而 ...
    注:本文为“职业病法律咨询群”2014年12月22日晚的一次聊天记录,之所以辑录于此,是因为过去几年中,我经常有听到职业病工友的类似抱怨、愤慨,怎么去和他们沟通,一直令我头痛。有时候自己也不免情绪受到影响。而在头一天,即12月21日,受某劳动草根机构的邀请,去参加了一次研讨,颇有启发。于是借这次聊天机会,把自己一直想表达的意思断断续续敲在键盘上。事后发觉,其实还有很多东西没有表达出来。权当是阶段性认识吧。即兴聊天,非深思熟虑之作,不妥之处,欢迎拍砖。   
 
      刚出去吃晚饭,回来了,接着刚才没聊的话题,关于维权、法律、现实等。
      昨天去北大深圳研究生院参加深圳一家劳工NGO举办的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研讨会,会议缘起于养老保险的补缴问题,早期的社会保险参保强制力度不够,加之制度最初设计也不完善,很多劳动者也不太认可,甚至主动要求不参保,十几二十年过去了,现在,早期的包括2000年前后开始打工的那批工友,逐渐接近退休,养老问题迫在眉睫了,这时,问题就出来了。很多劳动者不满企业当初没有及时参保,导致现在或者很快将享受不了养老保险待遇,因为按规定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才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昨天的会议,主要围绕两方面:一是因为没有及时参保导致退休待遇损失,责任谁来承担?二是如果不追究退休待遇损失,争取补缴,那怎么补缴?两个焦点讨论都很热烈,到后来甚至有点火药味了。
    一种意见是,劳动者自己也有责任,所以追究退休待遇损失,恐怕不能全怪企业;一种意见是,劳动者待遇受损,企业应担责,社保行政部门也应承担监管不力甚至是失职的责任。一些参会的工友甚至激动地喊起了口号。一位参会的大学教授也激动起来:我理解大家待遇受损的心情,激愤的口号谁不会喊?但这样能解决问题吗?

    讲这段题外话,是因为今天群友多次提到法律维权的现实问题,不满,困惑。
   坦率地说,我自己也一直困惑。
    我是学法律专业的,但早期我非常反感法律,原因无他,中学以前接受的政治教育很多,骨子里有立场意识。所以,有意无意地认为法律是有立场的,法律是人定的,因此,完全指望法律是有问题的。
    做律师之后,特别是后来接触职业病,认识有所改变。具体过程就不讲了。只讲和今后朋友提出的问题有关的看法。

    问题之一:有朋友强烈反感法律,认为法律维权不现实,因为现实太黑暗,法律不能被真正执行。
    现实如此,法律如此,靠我们单个的力量,和在这里抱怨,根本不可能有改变。怎么办?还要不要走法律途径?
    我想说,劳动者的根本权益,绝不是写在纸面上的那些法律条款所能完全确定和一成不变的。很多劳动权益,特别是合理层面的权益,法律不可能细化到这种程度,法律只规定最低限度的权益,而更层面的权益或者从劳动者的角度说叫做合理的权益(比如最低工资与应得工资),需要劳动者通过集体力量与用人单位协商、谈判来解决。包括职业病问题的解决,职业病的产生,说到底就是职业卫生、集体劳动防护权益未被落实,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我们职业病人无论怎样打官司走法律途径,解决的实际上只是职业病发生后的事后救济,根本不能直接改变职业病的发病环境(可能因为非常成功的维权会令到用人单位感觉成本较高,主动改变,但这种情况目前机率不大)。
    那么,除非劳动者在集体维权这一方面形成共识,通过集体的力量去与用人单位协调争取,否则,再成功的职业病个案法律维权,实际上都是价值有限的。这是我所认为的法律维权的”成功“与否的衡量标准之一。
    但是,能否因为这个案维权不能直接、根本上改变我们的劳动卫生条件、职业卫生环境,就说这种维权没有价值呢?我不认可。个案的维权其实也有其非常的价值。概而言之,它起码能让受损的劳动者权益得到一定的补救,哪怕是事后的和不完整的,此其一;其二,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维权特别是实现了一定诉讼请求的维权,可以对其他劳动者有榜样的影响,而从劳资双方的抗衡中,劳动者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特别是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会在提振劳动者集体信心的同时,对用人单位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让老板们明白劳动者也是有权利的,也是需要尊重的。否则,在未能彻底改变之前,你连行动的勇气也没有,老板是不会主动来尊重你的。

    接下来直接谈法律。法律是什么?法律不是神,法律人(立法者执法者包括律师)更不是神,法律说到底不过是一种工具,特定历史阶段的全体社会阶层都要运用的工具。工具摆在那,你要不要用?我觉得为什么不用呢,你不用这种工具,你能用的资源就更少,虽然你用了未必就一定奏效。再说,工具是死的,人是活的,怎么用,看人。

    关于现实问题,我想说的是,现实不是靠个体的愤怒就能改变的,也不是靠唱埋怨歌来改变的。除了前面讲的最根本的——集体维权办法,在没有这种集体行动之前,我们还得要努力做好眼前的手头的工作,对每个职业病人来说,这就是你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把已经受损的权益争取回来。事实上,集体维权与个体维权完全不冲突,很多工作都是同步可以做的,只要我们不自私的把自己和外界完全隔离,生怕自己在做的事好了别人。

    最后,又回到”成功“的问题上。什么是成功?什么是维权成功?什么是法律维权成功?一个职业病人,企业连基本的工伤保险待遇都不给你,工资没有,治疗不成,诊断不上,等等等,这时,你通过各种方式,比如交涉、投诉、仲裁、诉讼以及其他非正常的途径,单位把工资发给你了,也同意安排治疗了,也心不甘情不愿地把工伤保险三项待遇算给你了,甚至,把人身损害赔偿都给了一些,你成功了吗?——这个成功的标准根本就没有。
    对于一个连基本工资都拿不到的职业病人来说,通过努力让企业把工资发了,我觉得这就是成功,只不过,这种成功是初步的,或者说是阶段性的,有限的。但你不能完全否认其价值。讲这个意思,就是说我们谈论任何问题都不能情绪化一刀切,凡事都是相对而言,有一点倒是可以明确,相对于任何情绪化,扎扎实实地争取每一项每一点权益,寸土必争,那么,我们就始终行走在成功的路上,反之,怨天尤人,毫无意义。
 
    而问题的另一方面,还在于我们究竟如何看待法律和法律维权。前面已经说过,法律是人定的,人总有取舍倾向,因此,完全指望现行的法律规定把我们全部的权益去实现了去保护了,本身就有问题。实现我们的权益,方法上我们不能拘泥于打官司这一条路,打官司是争议的最后解决方式,并不是必须选择。除了打官司之外,与用人单位直接沟通、交涉,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等等,都是解决问题争取权益的方式。很多时候甚至是代价更低、时效更快、获益更大的方式。所以,我对所有的初次咨询者,始终会问:你交涉过、投诉过吗?
    但交涉、投诉、信访与打官司(劳动仲裁、诉讼)并不矛盾。尤其是对职业病已经发生的劳动者来说,一些问题甚至不通过打官司就无法解决或者说解决成本太高。
    而所谓的法律维权,或者说依法维权,与打官司并不是等同的。我们所做的几乎全部维权方式,包括交涉、投诉、信访、仲裁、诉讼,只要没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不去影响到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就都是依法维权。
 
    关于法律维权的另一个”成功“的衡量标准,可能还得要考虑某个个案或者说某个行动对于今后的示范效应,或者是对法律完善的推动作用。比如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真实的职业危害信息资料,劳动者去向安监部门投诉,如果安监部门不处理,你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种个案对于至少当地的行政执法就是一种促进。再如职业病鉴定,信息不公开,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患者可以选择忍气吞声地接受,也可以选择尝试着信访投诉,甚至申请信息公开等方式,总之是争取对这种鉴定结论有一个救济的渠道,这样的行动,无论”成功“与否,我觉得你很难说它是毫无意义的。当然,具体怎么做,也要看当事人自己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
 
    再比如职业病民事赔偿问题,《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明确有了规定,但实践中很多地方不支持,患者怎么办?我在接待所有深圳的患者时,必定要讲明的是:目前深圳还没支持,顶多是精神损失,但还不敢打包票,不过,有一点可以明确,你提都不提,法院是不会主动判给你的。但最终呢,很多患者还是会提,虽然一次又一次不被支持。对此,我很惭愧,作为代理律师没能帮到大家争取到这块权利。不过,撇开个案,从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民事赔偿制度的角度看,我觉得这些个案积累在这里,历史总会给他们一个说法。
    但依然还是有患者不愿做这种努力,这也很正常,他可能拖不起,可能觉得付出与回报不对等。这都无可厚非。我一向反对让个别的劳动者做推动制度进步的所谓英雄,每个个体都是普通人。
    又想起了东莞刘汉黄,当年有不少人对刘汉黄认罪道歉不满,认为不够英雄,但我至今仍觉得,刘汉黄选择走法律途径的那天,他就已经了不起了,在最后迫不得已地自卫还击时,他已经是民间的标准英雄了,而最后只要他还活着,他活着本身就是一种力量一种威慑,让那些无良老板时刻警醒。
 
    但话说回来,我绝不赞成更不提倡动辄走极端。昨天的会议我最后一个发言,我大致说了这样一番话:
    今天的会议,有人愤激,有人焦虑,有人不满,也有人对不满而不满。刚做律师时很喜欢参加类似的有一线劳动者参加的交流会议,接触职业病后,我接触了太多的负面的消极的东西,也时常感到憋屈。不过,现在反而平静下来,少有愤激表态了。有时候也会想自己是不是未老先衰了?
    但问题是,你也许明天就会去采取极端行动,但在今天,你可以做什么?我想,在你未走出最后那一步时,不要放弃任何依法(也就是遵守现有的游戏规则)争取的机会。

    回头再想,我虽然没有和几位大学教授一样反感那种偏激,也在强调冷静,但其实,冷静是有前提有条件的。对于一个律师来说,反复劝导职业病人冷静,多少还是因为自己不是当事人,吃穿还不愁,生活还过得下去。但对一个身无分文一身病痛的职业病人来说,单位下一次拒绝发放他当月工资的行为,就可能让他忍无可忍。
    所以,什么时候,什么情况,怎么冷静理制,我只能说,尽力而为。
    不过,今天看到网络上流传的河南郑州那位女大学生的报道,很受感动,19岁的女孩,因为要照顾植物人妈妈,头发花白,平常人哪里能受得了?但对她来说,除了坚忍,还有其他办法吗??
    这,大概是我今天的困惑所在:
    刘汉黄的暴力反抗,我无法去指责他;但作为律师,我同样无法去赞扬他。
    对于职业病患者的你,会如何行动?这个答案,只能在各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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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人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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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游客 2015-2-4 16:35
不管喊不喊,喊什么,都应当在理性的基础上吧。
引用 游客 2015-1-26 10:46
说些没用的话,除了宣泄情绪,并无太多实际意义。
引用 正己烷中毒 2015-1-11 18:30
呐喊是必须的,就算这一辈子无人听见,回声也将激荡久远。
引用 正己烷中毒 2015-1-11 18:13
你可以发出声音。说了和没有说,在暂时的结果上可能是一样的,但长远的感受和影响是不一样的,对你性格的发展是不一样的。而且,只要你不断地说下去,事情也许就会有变化。记住,发出声音永远是有用的,因为它们可能会被听到并引发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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