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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的理解

2014-12-17 16:17| 发布者: 陈群香| 查看: 492| 评论: 0|原作者: 陈群香

摘要: 停工留薪期的理解 近段时间职业病案件愈发增多,找管律师代理的亦是与日俱增,每每整理材料时,当事人的延长医疗期鉴定结论少则2、3次多则10多次,而相应的延长期最高可达好几年。在帮职业病患者写仲裁请求时,被患 ...

停工留薪期的理解

近段时间职业病案件愈发增多,找管律师代理的亦是与日俱增,每每整理材料时,当事人的延长医疗期鉴定结论少则23次多则10多次,而相应的延长期最高可达好几年。在帮职业病患者写仲裁请求时,被患者要求把所有的延长期内的工资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也算进去,即便是有的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当事人患病后的工资,这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登记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有所在单位负责。

理解:

1、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2、一般为12个月,伤情严重下,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延长12个月。

3、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有所在单位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有所在单位负责护理。(1)工伤医疗待遇:第一、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第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2)原工资福利待遇:职工患病前的全部工资及福利待遇。

4、停工留薪期满后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条例第35条至第38条的规定发给伤残待遇。(即“鉴定伤残等级的时间”是确定停工留薪期满的一个标志)

5、如该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条例第30条所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而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再其范围内。

 

整理者:陈群香(职业病律师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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