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患者如何选择诊断机构 众所周知“诊断上职业病”是职业病患者索赔工伤待遇的第一道关卡,也是最难的关卡。因为职业病患者要被诊断上职业病,首先,需要其对相关诊断鉴定程序的了解熟知(职业病诊断鉴定有专门的流程制度)。第二,需要用人单位的配合(作为利益冲突方,其往往并不愿意积极配合)。第三,需要相关鉴定部门的公正办事(实践中不乏鉴定部门与用人单位的某些不规范操作)。作为职业病患者自己,首先其应当要了解诊断职业病的相关流程,这就涉及到职业病患者如何选择诊断机构的问题。若选择不当则会导致重复诊断、诊断不上的后果,从而导致相应的工伤待遇无法得到赔偿。 案例:王某系某电池有限公司员工,其1995年入职该公司工程部,工作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重金属镉粉尘,而公司未提供必要的防尘等设施设备。2004年该公司爆发数百名员工集体镉中毒,王某为受害者之一。此后王某奔走于各大医院求医治疗,其中于2011年5月26日于台北医学大学万芳医院职业医学科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铬中毒导致肾衰竭,2011年7月22日该医院出具了乙种诊断证明书,诊断王某为职业性慢性镉中毒导致肾衰竭。2012年5月25日台湾工作伤害受伤人协会证明万芳医院出具的乙种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曾多次找某电池有限公司索赔相关待遇赔偿,均遭拒绝,除此之外,该公司还拒绝帮王某作职业诊断,甚至乎伪造证据,致使王某至今仍未被有资质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因为没能被诊断为职业病,王某拿着台北万芳医院出具的乙种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据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了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台北万芳医院出具的乙种诊断证明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认为王某所患非职业病。而该法院最终以此案应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由驳回了起诉。王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审裁定,发回重审,现该案还在审理阶段。从这个案例来看,导致王某不能以工伤待遇为请求而提起诉讼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王某没有被有资质机构鉴定为职业性慢性镉中毒。事实上,王某即使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也需要提供相关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相关性的鉴定材料。 哪些机构有权利出具证明书?哪些机构出具的证明书才有法律效力呢?《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从这几条法律来看,第一,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上述案例中,万芳医院显然不在此列。第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在用人单位住所地和本人居住地选择。该条虽未表述“应当”到这两地方诊断,但实践中,该两地已被“无法取代”。上述案例中,台北万芳医院亦不在此两地之内。第三,对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从这点可以看出,相关行政部门有对原诊断效力复查的权利。上述案例中,台湾工作伤害受伤人协会虽证明乙种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但无权给与其法律效力。故上述案例中,若法院单以万芳医院出具的乙种诊断证明书认定王某未被诊断为职业病也是无可厚非的。 至此,有的患者可能会说,要是有资质的不愿意给出具诊断书呢?或是出具的是错误的呢?即使是这样,也不能“病急乱投医(医院)”,因为纵使某医院给你出具了相关诊断证明书,但由于没有资质权限,该诊断证明书也失去了法律效力从而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认可。若遇到了此等问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职业病患者可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再次鉴定、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陈群香(职业病律师团队成员) 电话:0755-89750831 QQ:12523517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