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28号 劳办发【1996】28号其中规定:关于职工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如何申诉的问题。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职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 在劳动工伤争议案件中,劳动伤残等级鉴定是一个必经程序。劳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关乎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其也是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作出裁决和判决所需参考的材料。这足以看出鉴定结论的重要性。我们知道鉴定结论虽是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但其毕竟是“人”作出的,是人就会存在主观判断,会被其它事所牵绊左右。所以,若不区分鉴定结论的善恶就直接采纳作出裁定和判决,这无疑是对双方当事人不负责任。故法律应当给与当事人救济权利,在对鉴定结论不服时,可通过某种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此类因不服鉴定结论而提请行政诉讼的案子不少见(管律师代理过许多这类案件)。但有些法官会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认为这类案件不在行政诉讼范畴内。认为鉴定结论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伤残等级和因果关系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一项技术性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认为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职工对劳动伤残等鉴定结论不服后可以提请行政诉讼。遇到此类案件,律师大多会从该类案件具有可诉性等方面来反驳。发现劳办发【1996】28号有对这一点的规定,我想对当事人会有所帮助。 职业病律师团队成员:陈群香(整理) QQ:12523517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