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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职业病损害赔偿之诉

2014-10-21 16:28| 发布者: 陈群香| 查看: 1302| 评论: 0|原作者: 陈群香

摘要: 开庭通告 双方当事人:周某 vs惠州市某经济发展总公司、广东某珠宝有限公司、香港某珠宝有限公司、香港某珠宝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职业病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26号 开庭时间:2014年10月22日 ...

开庭通告

 

双方当事人:周某 vs惠州市某经济发展总公司、广东某珠宝有限公司、香港某珠宝有限公司、香港某珠宝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职业病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26

开庭时间:20141022日,下午150

开庭地点:惠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方国平

 

案情简介

周某于1989124日入职原惠州惠城某宝石厂处从事切粒工作。其工作环境污染严重,缺乏必要的除尘设备,致使周某吸入大量粉尘。周某因肺部病变于20041028日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一期尘肺;20131212日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病情晋级为矽肺贰期;201419日经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肆级。

2004年起,原惠州惠城某宝石厂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逐渐将工厂搬离,逼迫已经罹患职业病的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调解协议书》,仅向周某支付124797元,但当时周某并未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经多位职业病患者争取,被告123承诺承担原惠城力奇宝石厂债务,包括对全部职业病患者的赔偿责任。其后周某回老家养病,至今病情不断恶化却得不到有效治疗。

原惠州惠城某宝石厂违反法定职业病防治义务,导致周某罹患职业病并因此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且被告未依法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周某的工伤待遇严重受损。四被告理应连带承担对周某的全部赔偿责任。

周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提请诉讼求。管铁流律师为其代理。管律师会就工伤待遇赔偿及民事赔偿部分为周某争取更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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