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拿了一个已结案的案卷来打发时间,这是管律师代理的一个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子。案子与普通的职业病案差不多,只是这个案子的委托人杨某某不是患职业病,而是在工作期间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受了工伤,并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管律师就委托人杨某某的相关权益(工资差额、护理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据理力争,望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杨某某的合法权益。 从案卷的材料不难看出管律师当时是花了相当的时间与精力的,对所有证据进行分析,数据分类统计,法律法规的搜索和相关法律文书的阅读。当看到管律所做好的严谨专业的材料时,我想这案子结果定能如偿所愿。 于是迫不及待地去看劳动仲裁的裁决书,结果却让我大跌眼镜。劳动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而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至此,我特意仔细的看了这个所谓的《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大致如下:(一),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该协议。(二),阐述了何种情况下签订该协议。(三),双方一致确认:用人单位已向员工杨某某支付了工资、医药费、护理费、生活补贴、卫生用品等费用共计124460元人民币。用人单位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四),在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各项费用的基础上,双方同意,甲、乙双方款项往来(包括现金借款)全部抹平,甲乙双方互不相欠。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五),用人单位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在协议签订后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10万元人民币等乙方回四川相关路费。(六),双方长期保持劳动关系。(七)上述10万元已包括本协议后乙方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辅助器、生活等费用。(八),违反该协议,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乙方承若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劳动、人身损害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的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仲裁委员会以该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故不支持申请人杨某某提请的相关权利。 裁决书下来,委托人杨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起诉,同样,人民法院以该《协议书》有效为由驳回了原告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杨某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并阐述当时签协议是在用人单位的胁迫下签订的。而管律师也提出相应的代理意见:(一)上诉人在签订该协议书之前,相关费用索要困难。(二)用人单位多次虚称该企业要关门倒闭,并吓唬上诉人不拿这10万元什么都没有。(三)上诉人的法律认知水平低。基于这几种情况下,上诉人才签下该协议。事与愿违,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还是认定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协议书》经过仲裁,一审,二审都认定为有效,或许有人会问,管律师在接受代理该案件时凭自己的相关专业知识难道辨别不出该协议有效无效,使得委托人打了那么久的官司,最后却什么都没得到。在此我想说,《协议书》认定有效无效并非管律师说了算,管律师当时肯定也是充分尊重了委托人的意思才接受代理该案子的。再者,今天我想跟大家讨论的也并非怎样去认定《协议书》有效无效。而是谨签慎签《协议书》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这类协议书不少见,而一旦这类协议书被认定为有效,最后吃哑巴亏的就只能是我们的工伤受害者了。 那么就有人会问,我怎么知道该不该签,能不能签? 现实亦是如此,工伤受害者往往不知怎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又碍于种种如息事宁人的想法,对法律的不甚了解,用人单位的“百般设计”等原因最终签订协议书。甚至还有一些工伤受害者在已经委托律师后又背着律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利去行使自己的民事行为意思,处决自己的民事权利。工伤受害者有权利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赔偿协议,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自由。然而相应的,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付法律责任。这就需要工伤受害者在签协议时谨慎谨慎再谨慎。毕竟最后为这一行为买单的还是工伤受害者自己。如本案中的委托人杨某某就得因自己的这一行为为后面的相关赔偿权利买单。试想一下,如果该案中杨某某没有签这份协议,那现在估计又是另一般景象了吧。 那工伤受害者又该如何谨签慎签呢?首先,明确现处于何种情况(是自己自愿还是胁迫,并且可搜集并保留一些证据)。其次,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时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事)。再此,认清协议的公平与否。最后,站在长远利益上权衡下利弊。工伤受害者应充分综合这几项之后再选择签还是不签。还有,万一签了协议后发现协议有失公平等情况下,一定要在有效期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该协议显失公平,但杨某某未行使撤销权,致使其救济权也丧失。或许杨某某自始至终都不知道该协议显失公平。 有人会说法律不公平,法官乱判案,明知协议不公平还认定协议有效。法律是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而非某个人的权利。至于法官断案如何,也非你我说了算。我想工伤受害者若能做到谨签慎签,那也不存在法官后面的自由裁量了。 故工伤受害者唯有正确行使了自己的民事行为(谨签慎签)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再厉害的律师也会回天乏术,再正义的法官也会心有余而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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