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补证之路 1 从去年12月18日开庭至今,时间一晃又近半年。案件依旧在深圳中院挂着,不紧不慢。 期间因为富士康方面提供了据说是张廷振手签的劳动合同原件,还开过一次庭。老张将张廷振也带到了法庭,又因为言语不合与对方代理人吵了起来,开完庭,老张不顾众人劝阻,将张廷振留在了法庭,后来是中院召来了救护车将廷振送回医院。再后来,又听老张说,他和对方代理人在中院那里还交了手,但意外的是,用老张的话说,两人不打不相识,代理人表示可以与富士康方面沟通,争取和解。但此后不知何故,和解并无进展。 老张执着地要求中院去调取证据,包括张廷振工资发放银行开户信息、社保参保信息、工伤事发现场录像、处理张廷振工伤事宜相关人员的人事信息等等。但法院要么表示这些证据应该由一审调取,要么称无法调取,或者直接不同意。每次沟通,老张总要生一肚子气,有时,主审法官给他吵烦了,和我沟通,希望我能做做他工作。一来二去,证据调取依然没有进展。 春节期间,老张去了趟北京,象所有失望之极又绝不甘心的访民一样,老张把许多希望寄托在遥远的京城。 临行前,老张打了我无数电话,也来过办公室几趟,反复向我求证上访的有关问题。我说你都不相信法律了还找我干嘛,我是律师,不是信访师,坦率地说,我根本就反对你去上访,至少目前案件还在二审中啊。 老张不听,他坚持认为二审法院不调取关键证据,这案子没法等了,结果肯定不妙。 打击了他无数次,腊月底,老张忽然失联。问遍熟悉他的朋友,都不知道他在干嘛。期间主审法官也沟通过几次,但因为联系不上,最终不了了之,等着春节过完再处理。然而,有一天,晚上八九点了,手机响了,电话那头老张直呵呵,说是在某某地,被人看着。我问他冷不,他说不冷,有暖气,还管吃管交通,只是不能睡。又说中央政策开明了,加大反腐力度了,等等。然后,手机就挂了,并且又联系不上,直到他来主动联系我。 然后再过几天,老张回来深圳了。再来我办公室时,剪了平头,衣服仍旧灰暗,气色还不错,甚至有些兴奋。我问他去了有啥收获,他说收获很大。我说怎么个大法,他又不知所云。我说你既然回来了,我们还得好好研究案子。老张不服,说法院要不改,再乱判,他还要上北京。 我忽然有些烦了。 2 此后不久,3月份某天,老张再次来电,称刚从派出所出来。我一惊,问他哪个派出所,因为什么事。老张说,就是富士康那边的派出所,因为我砸了富士康厂门。我说我一早跟你说过,别去打砸,毫无价值还伤了自己。老张说,他们拖了我几个月医疗费生活费,我没法活了,不砸谁管,再说,他们提供伪证,干扰审理,法院不管,我自己管。 我转而问他身体状况,他说还好,说派出所的人其实多少都听说过他的情况,也同情他,但他动静太大,派出所不能不管。我说就是,你这么一弄,很多人都为难。 老张火又起了,厉声说他就再关我也要砸,太没人性了,医疗费生活费一分不给,明摆着想拖死我一家。又接着埋怨法院不调取证据。末了,老张很无助地,说管律师你看咱这步棋怎么下啊,他法院就是不调证。我安慰他说,其实现有证据已经是有利于我们了,关键还是法律适用,能调取到新的有利的证据当然好,但不调或者调不到,未必就此无望了。 不过,老张说,经过派出所协调,富士康还是解决了一些费用。老张说,钱是找回了一点,但想来真他妈不值,一辈子清清白白,这回算给毁了。 3 4月份某天,老张接连来电几次,语音明显兴奋,说他正在某银行办事处,和银行主任在一起呢,主任告诉他张廷振就是在该行开户,承诺只要法院来函,他肯定会配合提供所有原始资料。我笑了,说你又怎么去骚扰人家了。老张也笑,没有啊,我很合法地找主任交涉嘛,他去哪我去哪,他工作我就旁边等着。听他这一说,轮到我替人家银行主任摇头苦笑了。 老张催着我写一份调取银行证据的申请,我说之前我都交了两次了,包括银行和社保证据的调取申请。老张不管,仍要我再写一份。 为稳妥起见,我再次和主审法官联系,告知老张在银行的事情,主审法官说老张已跟他联系过了,他会尽快安排取证的。 又过了快一个月,问过主审法官,回复说银行证据已调取,准备安排再次开庭。我顺便又提出,其他几份证据比如社保、现场录像等,能否一并调取呢?主审法官很为难,说你要有线索我们当然会考虑。我说,也不可能指望每个证据都要让当事人去吵去闹甚至被关押才行啊。 4 5月23日,老张来电,接法院传票,5月30日开庭。 接下来的一周,出奇地忙。周一去广州开庭,周二去河源处理李桃丽案和解协商,周三开庭一天,周四又去广州开会。而6月份还有几个研讨会和讲座要做准备。老张几次来电约见,我要么在路上,要么在开庭。到最后,只能安排在本案开庭的当天上午。 30日上午,8:50,一位自称老乡的网友来电约见,称被公司找岔开除,之前他约我两次,都不凑巧,而今天,我说我要准备下午的开庭,最多只能安排半小时,并且是在上午十点钟开始。随后,我匆匆地处理完李桃丽案和解方案,又接待了一位专程赶来送粽子的职业病法援案件当事人。她前脚刚走,11点整,老张来了,稍后,自称老乡的网友也到了,还临时带了一位白领同事同来咨询。原打算用半小时解决他们的咨询,但他们到来的时间比预约晚了整一小时,而且是两人来咨询,紧催慢赶,也用了我一个小时来解答。 老张则带来了法院从银行调取的材料。三页纸,一页是深圳富士康委托该银行开办员工工资帐户的协议单,当次一共办理了400多位员工的开户,其中就有张廷振;一页是开户员工的基本信息清单;第三页则是张廷振该银行帐户的交易流水,显示从2011年9月开始即由一个非深圳柜台交易号发生工资及利息的入帐交易。老张说,另一位代理人谭律师前天也已看过这份证据了。 送走老张和那两位咨询的白领,已将近中午1点。原本想着中午休息一下,经这么一折腾,加上上午又喝了点绿茶,完全睡不着了,虽然开着车,却困得眼皮都撑不开。 5 约好两点半提前在法院见面,老张却一直到开庭时间15时过5份才到庭,而且,一身的酒气,之前他从来不会这样,很是让人费解。 主审法官让双方就法院调取的银行证据质证。 上诉方称:从委托协议可看出,张廷振明显是与深圳富士康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以用人单位名义委托银行开立工资帐户的单位是被上诉人即深圳富士康,这一点是关键;对张廷振银行流水清单则不予确认,理由是一审中法院向该行调取张廷振工资流水信息时,银行回复称系统无法提供相关信息,事隔一年,同一家银行针对同样的信息忽然又能提供详细的清单了,二者显然矛盾,必有一假或者二者均假。 被上诉人自然完全确认银行证据。并且,又当庭提交六份证据以佐证,包括惠州基准委托深圳富士康代为开立员工工资帐户的协议,包括两位委托银行开户的员工人事信息、书面证词及其劳动合同,显示二人均系惠州基准员工,还包括据称是随机抽选的涉案银行开户员工清单中的3人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当批银行开户员工400余人均系惠州基准员工。 上诉人对此类证据均不予确认,理由很简单,关联企业,利害冲突明显,自说自话,如何证明? 主审法官让围绕本次出现的证据作总结陈词。 我说,首先银行证据中有两份材料是显示深圳富士康系张廷振的用人单位,证据中“委托单位信息”栏清楚载明是深圳富士康,而且加盖有该公司公章,表明深圳富士康正式委托该银行开立员工工资帐户;其次,银行证据中虽有显示张廷振帐户交易不在深圳发生,但一来此种记录与一审调取情况矛盾,其真实性必然存疑,二来,即使交易属实,也只能说明发给张廷振的工资可能是由第三方实际付款,但张廷振收到工资则仍然是通过深圳富士康为其开立的涉案银行帐户,此时,深圳富士康与实际付款方可能存在某种委托关系,但此关系及实际付款方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无法也没有必要去掌握第三方的信息,更不要说上诉人不是与被上诉人而是与第三方建立了工资支付关系;第三,被上诉人虽然当庭提供了几份证据,但一来此类证据的出具人与被上诉人系关联企业,利害冲突明显,二来,考虑到现有证据已出现了两种并列对立的局面,再考虑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举证能力上的绝对不对等,被上诉人方具有压倒性优势,因此,在关于上诉人是否与被上诉人形成工资关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上,银行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工资支付关系,被上诉人证据则否认这点,转而证明上诉人系与惠州基准存在工资支付关系,对比二者,被上诉人补充的证据并不能压倒性地优势于银行证据,此时,应当作有利于上诉人的解释。 我陈述后,老张想补充,主审法官见他有些重复以前的陈述,想制止。老张坚持要求发言,僵持几个回合,主审法官只得让他继续。 随后被上诉人陈述,讲了四个方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保关系和工伤处理,理由阐述与一审判决如出一辙。 我准备针对被上诉人的陈述作出回应,老张按捺不住,先说了起来,我示意他我先简要地针对性回应,老张不同意,继续讲,语言组织自然难免与先前的陈述有重复,主审法官连续制止,猛敲法棰,老张只好简单地谈了下劳动合同的问题。主审法官回应老张,好,你讲的内容法庭都记录了,今天的庭审至此为止,庭审结束。老张提高音量,但并未象首次开庭那样爆发,说,我还有话说呢。主审法官说,已经休庭了,你有话刚才应该说。老张火了,但依然控制着情绪,说,你们不让我带儿子来,我就没带来,你们要我尊重对方律师,我今天一个字也没骂他们, 对吧,我今天很配合法庭,也希望法庭能尊重我,让我把话讲完,你不能老不让我说话,要是这样,你除非把我杀了,该讲的我还是要讲。 主审法官无奈,示意书记员继续记录老张的发言,同时再次提醒老张发言不要重复。 老张说:我要你们法院调取证据,你们总不调取…… 主审法官打断:老张你说话要慎重,今天的证据不是法院调取的吗? 老张说:这份证据你们是调了,还有其他那些证据呢,我都申请了好几次,你们怎么不调? 主审法官:法院不是公安机关,不是什么证据都能调取得了的,你也得给我们提供线索啊,比如你说事发现场录像,我们能去哪里调呢? 老张忽然说:那社保证据呢,我向你们信访室和收发窗口都有交过申请,你们也没调啊,招聘张廷振的人和处理工伤事宜的人一共有九个,都是在深圳这边参的保,对方却说他们都是惠州基准的员工,人家社保站站长都明确跟我说了,只要你法院发函,他们就会出材料,都这样了,你们怎么不调呢? 主审法官茫然,你有申请过吗?我没收到哦。 老张说,上周前我就交了几次了,你实在要没收到,我现在再交一次。 主审法官:那好吧,你先申请,我们合议后再决定。 6 回头看看,调取证据的申请从一审开始,书面的口头的,正式的非正式的,至今已不下十次,但除了此次银行证据外,其他证据要么根本没调,要么调不出。让老张想不通的是,一些证据明明是有的,比如说张廷振的工作证、张廷振填写的入职登记表、涉案相关管理人员的人事和社保信息等,为什么调不出呢?还是根本就没有去调取?富士康之前反复强调说惠州基准是独立法人,让他们去找惠州基准索要证据会很难,人家没义务提供,但此次庭审中富士康却一气儿拿出六份证据,全都是惠州基准提供的,怎么这回不难了呢? 证据补充调取的工作还将继续下去,继续到哪一步,现在不得而知,比如老张强调的那九位管理者的社保参保资料,相关社保站能提供什么样的资料来呢?联想起涉案银行在一二审中提供的前后矛盾的信息,坦率地说,我并不看好这份证据。 老张很固执,他坚持要把所有的证据全都调取出来,说我就是想看看他们到底能做多少假,假做得越多,就越难收场,我就等着看他们露马脚。 我倒是觉得,即使以现有证据来看,早已能确证张廷振与深圳富士康存在劳动关系了,但证据的判断是一回事,法律的适用却又是另一回事。有本案一审判决那样的法律适用,我们就只能继续同二审法院沟通,毕竟判决权在法院,至于补充调取证据,未必是本案终审判决的关键。 上午和实习律师小虎交流本案时,我说法院乃是正义的最后防护墙,如果这城墙不是去守护正义,正义就死无葬身之地了。庭审最后,我又想起了这句话,想说,老张没让,终于没说出来。(201/5/31凌晨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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