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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中院首次判决支持职业病患者的民事赔偿请求

2013-8-15 21:56| 发布者: 红昆仑| 查看: 1086| 评论: 0

摘要: 日前,新会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电焊工、职业性轻度哮喘六级伤残患者袁永正收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中法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除支持了袁永正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之外,更明确支持其提出的民事 ...
日前,新会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电焊工、职业性轻度哮喘六级伤残患者袁永正收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中法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除支持了袁永正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之外,更明确支持其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据悉,此判决乃江门地区首度确认职业病患者的民事赔偿请求。
判决书显示:
袁永正,四川苍溪人,1981出生,2004年8月入职中集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多年来一直在标箱生产部工作,每天工作长达12小时,工作环境恶劣,尤其将喷了油漆的铁板烧焊时,会产生大量的粉尘、烟雾等有毒气体。2008年1月,袁永正开始出现胸痛、胸闷、呼吸困难、咳嗽、双腿麻木、头痛、头昏等症状,先后到江门市各大医院检查治疗未见好转。2010年6月16日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哮喘,同年7月9日被认定为工伤,12月8日被鉴定为伤残八级,袁永正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因原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底到期,2011年3月25日,中集公司向袁永正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2011年3月29日袁永正经重新鉴定为伤残六级。
2011年5月25日袁永正向新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该仲裁委逾期并未作出裁决。袁永正遂于同年7月29日直接向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并未支持袁永正恢复劳动关系及民事赔偿的请求,仅支持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部分。袁永正上诉后,江门中院判决维持原判。袁永正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指令江门市中级人法院再审。
江门中院经过再审后,认为袁永正遭受职业病工伤后,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之外,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作为补充,理由是职业病乃特殊工伤,普通工伤保险难以完全补偿其所受损害,故应实行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双重保障。对于具体的民事赔偿项目,该院认为: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的,应计赔;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该项目而侵权损害赔偿有的,应依侵权损害赔偿计赔;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侵权损害赔偿也有的,应按计算多的计赔。由此,判决确认袁永正应得民事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168575元(一审起诉时未足额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320292.69元(一审起诉时未足额请求)、精神抚慰金15000元,加上新增工伤待遇差额部分,扣除中集公司依据原一审判决已支付的175955.78元,中集公司还需向袁永正支付509382.19元。
该再审判决目前已生效,中集公司暂未向袁永正支付上述款项。(201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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