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律师按:网友元芳的遭遇并非唯一。对于无数遭遇职业病害威胁的劳动者来说,一旦病发,摆在他们面前的困难就是山高水险,能否诊断上职业病,乃是患者们最感手心的问题,职业病诊断,甚至成了患者们维权路上的“惊险的一跃”,跳过去了,维权会相对顺利很多,跳不过去,后面的路就几乎要给堵死了。 但问题是,职业病诊断至今远未回归其医学本来角色,人为因素的干扰不想谈其严重性,但至少在个案中,有太多环节能轻易对将行未行的诊断造成致命性的障碍。 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诊断不上职业病,怎么办?大多数时候,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明摆着,甚至相当严重,而患者的身体病变也显而易见,而且,患者往往还能找出一堆其他医院的诊断材料,表明自己的病很可能不是自身的病变。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诊断原则,有职业危害因素,又有临床病症,否定不了二者因果关系的,就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但现实有时就是如此荒唐,因素明摆着,就是诊断不了职业病。此时,患者还有没有出路?总不能让患者独自承担全部伤害吧。 我曾经设想过其他途径帮助患者维权,我也正在努力通过案件实施这一构想,但结局如何目前不得而知。 问题已然出现,并且其规模与影响不容忽视。我相信问题总会得到解决。但至今所得到的反馈依然不容乐观。
网友元芳案大致经过(据QQ记录) 1.我2004年7月开始在中某公司(公司前身是大某公司)上班,特别是2008年到2011年(特别是冬季),我的工作环境恶劣,劳动保护不足。 2.2011年11月发现身体不适,检查,肺部纹理改变,在有病假条的情况下,我拒绝从事恶劣环境的工作。公司也的确调换了岗位。 3.2012年4月发现肺部仍然纹理增粗,4月25日,去山东省职业病医院体检,书面写道“纹理增粗,小气道病变”。另外,她口头说实际就是尘肺的潜伏期,因为发病的时间无法确定不能写。 4.同日,山东省立医院在病例中写道,“调离粉尘工作环境”。 5.2012年5月,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拒绝让我看劳动保护的内容。 6.县劳动仲裁拒绝了要求赔偿的请求,发了不予受理的通知。 7.我咨询了市人社局,要求我先仲裁劳动保护不足,认定劳动保护不足后在要求赔偿。 8.县劳动仲裁不受材料了,此前,他们说可以再收的,此后县劳动仲裁就违法非人类了。 9.县劳动仲裁把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给了企业,今年其辩称没有给,其自称给了违法,但是,在今年他们去企业调查的一份笔录书,看到了企业说给的事实-----违法把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给了企业。 10.企业以不负责任的内部调查和仲裁出具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还有一份信访书回复书,对我冷嘲热讽。 11.中联水泥此时接管了企业,此事不了了之。 12.2012年底,我因为不满奖金只有一半(请假超一月给一半),但是,我请假完全是公司的错,当时刘部长承认对不起我--这份录音还在。我不能因为公司的错,我少拿奖金。我准备找老总理论,但是,部长却威胁我再找老总,不给我签合同。 13.后来,我还是因为欠我8个月劳动鞋,找了老总,但是,我顾及已经答应部长,没提及奖金。 14.2013年3月由于工作环境改变,我身体轻度发麻,医生说短时间一般不会身体发麻,要注意身体变化。 15.2013年3月,我向公司提出休假,人事部说他们为难,我马上拿出病假条,但是,人事部说公司不会养闲人的。什么是闲人,公司对不起我(刘部长的录音还在),没有假条你为难,有假条,公司不养闲人。这分明是不讲理啊。我马上提出公司劳动保护不足的事,我暂时放弃追究的前提是公司要做的公司的错误,并且互相尊重。既然不知道尊重,我要求从新调查或者拿出调查报告,在弄清楚公司对我的伤害,我这是我的权利(职业病防治法36条40条)。如果公司真的没错(刘部长2012年已经承认了错误),公司已我不胜任工作解雇我,当然法律合同还是要遵守的。其实,我没好意思说,欠我加班费还没给呢。 16.2013年2月公司改签了中联的合同(我的合同7月4日到期),我虽然不满签订固定期合同,但是,还是被迫签了3年(到2016年)的合同。但是,此合同书一直没给我。 17.2013年3月底,老总对我说本着对我有利的方针,公司尽量配合我(人事部没有做到,也能老总在骗我)。我同意和人事部协商,但是,必须先调查公司此前劳动保护不足的问题。 18.2013年4月23日,部门长通知我公司以旷工解雇我,要我去人事部。我对人事部说人事部的计算方式有问题,违反企业文化,违法的签字,我拒绝。因为之前是协商,我说一要调查劳动保护不足一事,二是体检,这样什么都可以商量。人事部科长也用铅笔记下了,当时我妻子和我一起去的。人事科长也答应向上级报告,我也去了我在的部门,部门的墙上贴着几天后的体检时间表,我认为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按照企业的文化的话,企业会给我体检后再协商的。 19.2013年4月的晚上,我同事通知我公司内网发布消息,我被旷工辞退。马上电话行政人事部长和我在的设备部部长,一个是这个做法违反企业文化,另一方面,工资支付在有问题,我不存在15日旷工,加上我已经书面通知老总,我不要你们的钱,因为我有假条还说我是闲人。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本身是协商期,公司单方面出题来,还欠我工资的情况下,是违法的。对我来讲,公司违反了2011年2012年的协商谅解对话内容------公司要尊重我,否则随时要求调查我的身体伤害。(这个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36条40条,公司的合同,企业文化,2011年2012年的协商谅解对话内容) 20.2013年4月4日,我已经在寻求人社局的帮助,当日去的监察科。监察科说既然是是协商,建议我等等,工资的事如果我正式提交的要求去调查,可以去。最终不给的话,还是会帮我的。 21.违反公司文化,违反法律,在欠我工资的情况下,辞退我,是不妥的。老总私下坦言他其实是当时不知道这些情况,签字了,签字怎么改呢?这个他希望我理解,他也说我去了什么不敢也行啊,他说我已经不是企业的人了,不可能已公司员工的身份发起调查。他建议我去劳动局找帮助,我知道这是人事部的老伎俩。 22.去劳动局找帮助是每个人的想法。12333后来直接说劳动局具体办事的人是“内部的败类”,这一路走得太难了。 23.我经历了去年的事,对一切失去了信心。我一定要找出某一个具体人干了什么,我发现问题是在于人事科的相科长。她和劳动局的几个人把问题弄的复杂到几乎无法解决。 24.去年我死的心都有,可是,我要弄明白为什么会这样?这一类人法律上真的没有规定吗?我能不能做些有益的事?今年,我突然想起了12333,123333建议我要求30万元。 25.仲裁部门从不同角度违法,违宪法。我论述在---------http://user.qzone.qq.com/810279309/infocenter#!app=2&via=QZ.HashRefresh&pos=1374711145 26.“削足适履”不可取,不到职业病,怎么办?有的12333建议依赖法官的判决,有的12333直接建议赔偿影响的工作年限,且不低于治病费用。 27..在劳动保护不足的情况下,在工作环境和的病的关系上,《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十条 依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合同“尽量保护员工的健康”常识中粉尘会治病和死亡,企业应该举证兵和工作环境完全无关。 28. 第十二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其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七)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