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新强 通讯员 管铁流)“疑似职业病”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是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还是按停工留薪期标准支付?因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均按“病假工资”裁判,深圳市职业病患者卢任才的代理律师认为,裁判部门的裁判决定违背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精神。
终止劳动关系后
被查出“疑似职业病” 据介绍,卢任才于2005年4月26日入职深圳市龙岗区中大印刷制品厂(以下简称“中大厂”),从事机修工作,其工作环境污染严重,缺乏必要的除尘、隔毒防护设施设备。双方最后签订的固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9月10日至2010年9月10日,卢任才每月工资为2515元。
2010年9月2日,中大厂通知卢任才合同到期后将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010年9月8日,卢任才到深圳市龙岗区慢性病防治院进行胸部检查,被查出“疑似职业病”。同年9月10日,卢任才以“疑似职业病”为由向中大厂书面申请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确诊之日,9月17日,中大厂同意顺延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医疗期满日止。疑似职业病期间,中大厂按卢任才病假处理,即以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要求按正常工资支付
“疑似职业病”期间工资被拒 2011年3月9日,卢任才经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矽肺叁期。同年3月3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卢任才为工伤。同年10月31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卢任才为三级伤残,并认定其医疗终结日期是2011年9月9日。同年11月30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定卢任才的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为2336元,支付了卢任才住院伙食补贴873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726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按月支付卢任才伤残津贴1868.8元。
2011年11月25日,卢任才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大厂向支付“疑似职业病”期间(按正常工资)被克扣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次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等工伤保险待遇、被诊断为职业病前的交通费、检查费、生活费等项目,以及残疾赔偿金467912.3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373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等,但遭驳回。卢任才不服仲裁裁决,于2012年3月8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没有支持卢任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差额诉求,对其他请求项目则分别给予了部分支持。 劳动仲裁委和一审均认为,疑似职业病观察期间患者工资应按病假工资计算,其法律依据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目前,卢任才已上诉。 律师:仲裁委和一审裁判有违立法精神
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裁判,卢任才和其代理律师提出了强烈质疑,认为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故意曲解《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裁判决定违背立法精神。 卢任才的代理律师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此处并未将疑似观察期单独区别对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此可见,疑似观察期间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另外,《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条与前述该条例的第二十三条前后相邻,第二十三条针对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第二十四条则针对因工负伤。这样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如出一辙,反映了立法者对职业病人自患病开始即应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本意旨。因此,对疑似职业病人疑似观察期不按停工留薪期支付待遇,而按普通疾病对待仅支付病假工资,显然是违背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该律师认为,卢任才案的劳动仲裁和一审,均以同样理由不予支持患者疑似观察期的正常工资待遇,如果不是疏忽大意或者图省事,就一定是故意曲解《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