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去龙岗看守所守会见。法援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抢劫。
见面,小伙子人还精神,暂且称为阿忠。阿忠是真的小,叫他小伙子都很勉强,97年九月初九出生,满打满算不够16岁。身高不过一米六,瘦削。整个一小男孩,如果在校,大概也就在初三高一上下。但他早已下学,问他是不是家庭有什么困难,他却说“还好吧”。他是去年初随同乡来深圳打工的,后来那些同乡又去了贵州,他没去,就留在深圳这边一家“合燕”(音)自行车厂继续上班。今年6月9号、10号连续作案,本人抢了一部手机,同伙则抢了更多。10号晚上第二次作案时当场被逮,到今天有二十来天了。气色似乎未见明显颓废或者沮丧。 但小伙子左眼明显不对劲,象义眼。于是亮明身份后,我先问他眼睛,是否外伤。 阿忠却迅即黯然。说不是外伤,是青光眼,先天性有白内障,去年在自行车厂出现青光眼,视力不济,到今年四月,厂里就找借口把他开了,也没给他什么补偿。 我说那你怎么没回老家呢? 他说我爸说等钱回去有用呢,打工没赚到钱,不好意思回去,出厂时手头还有点钱,上网、找工作,玩了一两个月,手头没钱了,饿了几天,6月9号在大运城旁边的立交桥下闲逛时,被一武汉人看见,说抢劫来钱快,现金、金银手饰分分钟的事,我就动心了,当晚就跟他去抢劫了。 我的节奏一时还没跟上,又问:你认识那个武汉人多长时间了? 他说就是6月9号下午6点在立交桥下认识,然后就跟他干了。饿了几天,也没想太多。 我说你把两次作案的情况大致讲一下。 他说,6月9号认识了武汉人之后,当晚就在龙岗大运城足球馆和游泳馆中间的公路上抢了两个一起散步的女孩,武汉人先上去,拿刀架在一个女孩脖上,喊着“抢劫”,那女的还反抗来着。他头蒙蒙的,跟上去,从背后捂住另一个女孩,那女孩就弯下腰,把手机丢在路上,他捡起手机慌不择路地跑了,武汉人也跟着逃了。第二天,晚上十点左右,武汉人又叫他去,地点在还老地方,武汉人说昨天就抢了一部手机,人家应该没去报警。这一次他们又跟在两个一起散步的女孩后面,武汉人反复叮嘱他要一起行动,他还犹豫着,行到离前面女孩约摸三五米,武汉人忽然就冲了上去,瞅准其中一个女孩的手提包,拽下就跑,被抢女孩愣了一下,马上追了上去。他则继续发蒙,既没跑,也没跟,眼见着被抢女孩没追上武汉人,转回头冲到他跟前,一把扯住他的衣领,跟着,同行的女伴从附近叫来巡防队员,他就这样被抓了。 我说你知道抢劫是违法犯罪吗? 他说我知道,我不过就抢了一部手机,也只参与了一次。很满不在乎的样子。 我就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逐字念了一遍,大意是:犯抢劫,量刑为三至十年,严重者无期甚至死刑。我说你真的知道法律规定? 阿忠立马泄了气,眼红了,头埋在胸前很久,再抬起头,眼里泪光闪闪。 然后我告诉他,未成年人犯罪,加之他的情节可能属从犯,等等,量刑可能会相对较轻。 阿忠还是没能扭转情绪,懊丧之意堆满了头脸。 我说你最近有和家里人联系吗? 他摇头。 ——家里还有些什么人呢? ——父母都在,我爸七三年的,有一个妹妹在读书。 ——有什么要向家里人讲的? ——没有。(201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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