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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超过两年后诊断为职业病能否认定工伤?

2013-8-22 18:17|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1903| 评论: 0

摘要: 劳动者法律维权百问百答之二辞职超过两年后诊断为职业病能否认定工伤? 【网友提问】律师您好!我于1997年8月至2002年6月在广东惠州一家宝石厂做切粒工,工作中长期、大量接触粉尘,因肺部病变无法继续工作而辞职, ...
劳动者法律维权百问百答之二
辞职超过两年后诊断为职业病能否认定工伤?

【网友提问】
律师您好!
我于1997年8月至2002年6月在广东惠州一家宝石厂做切粒工,工作中长期、大量接触粉尘,因肺部病变无法继续工作而辞职,此后一直在家务家。2012年5月我在四川华西医院诊断为矽肺叁期,同年6月我向惠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是依据广东省粤劳社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员工应当在辞职后两年期限内诊断为职业病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管铁流律师答复】
网友您好!
针对您所提问题,本律师认为:
1、《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该法规对员工经诊断为职业病后申请工伤认定的,并未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粤劳社发【2008】21号文件中,针对职业病患者申请工伤认定情形进行规定的,是该文件第二条,原文为:“二、明确患职业病人员的认定和待遇支付办法:(一)职业病发生单位(即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所载明的用人单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
首先,该条并未明确规定,如果患病职工在离开用人单位超过两年后才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则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不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即使该文件在实施中被工伤认定部门作为对相关离职超过两年患者的工伤认定申请拒绝受理或者拒绝认定为工伤的执行依据,则该文件也将因为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而无效。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该文件再次明确,职业病患者离开原用人单位的时间,不构成能否申请和被认定为工伤的法定限制性条件。
因此,本律师认为,相关部门不受理您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是违法无效的。
【律师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您可以依法向该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该部门依法受理您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认定,对复议结论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直接以该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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