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上午九点,李沃求因不满征地补偿上访而被控诈骗国家案在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屈指算来,这一次开庭,已经是本案两次上诉两次发回重审后的第八次庭审了。再有四个月不到的时间,李沃求被羁押的时间就将满三年。蓬江区人民法院2011年原一审判决给李沃求定了五年的刑期,上一次重审时(2012年)将原来据以量刑五年的“元岭案”事实“以控方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李沃求诈骗”为由不予认定,转而利用蓬江区人民检察院重审阶段补充起诉指控的“迳口案”事实判定李沃求“诈骗(未遂)”,刑期则改为三年。 这第二次发回重审,至少在我看来,本案想要在蓬江区人民法院得到够得上质量的审判,希望不大。是以当另一位辩护人龙元富先生提出着重纠程序的辩护策略时,我很有保留。 我的保留一方面是出于对现状的无奈。如此明显的冤案,又经上级法院两次纠错发回,蓬江法院的整体素质可想而知,或者也可能是,蓬江法院对本案审理中的独立性公正性已然无法保证。既如此,在策略上不如放过一审,重点争取二审,不行再往上申诉。 另一方面,则是我自己的一点情绪,本案跟踪近两年,算下来我往返江门和深圳至今不下二十趟,我自己是感觉有些“审丑疲劳”了,毕竟自己还有太多其他的业务要处理,毕竟自己还得打点生活,这么一想,也就有了加快那至少在我看来不值费时费力的一审的想法。 自然,这样的想法远不止我一人,和另外几位关注本案的同行交流时,他们也基本认可这种近乎无奈的选择,而家属方面,除了对蓬江司法失望不满之外,更忧心于李沃求的被严重超期羁押,也就更有了加快进程的想法。 但龙大状不这么想。死嗑程序,是这位湖南“霸蛮”律师的一贯风格,因为这,他甚至被某位律管领导封号为“捣蛋律师”。龙大状先前与杨金柱律师共同搞了一次轰轰烈烈的大蓬车刑辩律师培训,并与其他多位执着于程序战的律师大腕发起了中国死嗑派律师团队。不过,龙大状现在又有了自号:中国最捣蛋律师。按龙大状的说法,这当然要拜那位领导的香赠了。 龙大状于是定了本次二次重审首次庭审的程序战方案,并拟好了回避申请书。因转所手续受阻,龙大状只得以法援的公民身份出庭。庭前两天,龙大状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主审法官口头告知:需提交无犯罪证明记录。龙律师未当场回复。我虽然坚信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纯属无理,因为这要求与有罪推定如出一辙。但我还是觉得配合一下,免得耽误时间,也未尝不可。 上午八点四十,我们随同李沃求家属及数十位关注本案的李沃求亲友邻居入庭。法院特意在一楼大厅设登记台,并列出了本案的二十余位证人名单,比对登记旁听人员身份证。 开庭前,主审法官再次来找要求龙大状索要无犯罪记录证明,龙大状指出此要求无法律依据。很快审判长过来,再次严肃地正告:必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龙大状坚持不理,审判长遂给出三分钟时限,随后指令法警将龙大状带离辩护席。龙大状顿时暴跳如雷,厉声斥责审判长违法剥夺辩护人权利。审判长不予理会,开庭。 审判长和颜悦色:管律师,你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公诉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我说,有异议。我郑重申请包括本案合议庭全体成员在内的蓬江法院、检察院集体回避! 这个回避申请本来由龙大状提出并分工由他自己来完成的,但我怎么也没想到,刚开庭就整成了我光杆司令一个。我这人一向还算好脾气,并且坚信只要专业知识过硬,司法机关人员总还是可以沟通可以争取的,毕竟都是法律人嘛。何况,之前肖功俊、吴镇琦二人作为李沃求辩护人出庭也并未被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样也是在这家法院啊,怎么今天就特别起来了呢? 我说,审判长,辩护人的集体回避这一申请,基于三个理由:一是你审判长首先违法驱逐辩护人离场,剥夺了辩护人权利,也势必侵害被告人权益,并且你无视辩护人的依法申辩,你的这一举动让本辩护人无法相信你接下去能够公正审理本案;二是本案从李沃求被羁押之日算起至今已近三年,其中经历四次补充侦查两次发回重审和一次补充起诉,且本该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工作均由公安机关完成,种种迹象表明,江门中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也确认,本案存在太多的严重程序违法,本案蓬江公检法机关已然丧失了能够公正办理本案的实际能力;三是本案所涉江肇高速征地,系江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该机关与蓬江法检公机关之间的利害关系,想必不用我多说了。 其实这三点理由,除第一点外,均由龙大状昨晚完成的回避申请书所载。本该由龙大状来一展炮手风采的,现在都落到我身上,坦率地说,虽然之前也办了些有影响的案件,但象这样死抠着程序问题不放,我并不习惯。 审判长于是宣布休庭。 休庭间隙,我赶紧和龙大状、肖功俊、吴镇琦交流,我还是有些担心坚持程序问题的话,这位审判长也蛮横起来坚持开庭,那只有我一人辩护恐影响效果。龙大状处变不惊,继续破口大骂黑作为。 庭审恢复。审判长口头宣布,经合议庭讨论并报院长,决定驳回回避申请。我正想开口反驳,审判长主动提起: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经合议庭讨论,一致同意李沃求可以继续委托原来的辩护人吴镇琦,他今天也在法庭旁听…… 语音未落,吴镇琦打断:我抗议,合议庭无权决定辩护人的选择,李沃求才能委托本人。 审判长先是辩解,吴镇琦继续抗议:再说,我也没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哦,呆会儿审判长您是不是也要把我从辩护席上驱逐出去啊? 审判长明显尴尬:你们不一样…… 一旁的美女法官插话:考虑到吴先生您已担任过本案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已经核实过您的信息了,所以我们同意由您来辩护。 吴镇琦:对不起,我在上次二审担任辩护人时法院并未要求我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审判长抬高音量:吴镇琦,你是否愿意担任李沃求辩护人,请明确! 吴镇琦再次大声抗议:这个问题应由李沃求本人来提! 李沃求尚未反应过来,我赶紧插话:李沃求,你是否同意委托吴镇琦为你辩护? 李沃求说:我愿意。 吴镇琦走上辩护席。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吴镇琦马上申明:审判长,辩护人对合议庭处理回避问题有异议。 审判长愕然:回避问题刚才已宣布过处理决定了…… 吴镇琦: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是否决定,辩护人未见书面文件。回避问题未解决,本案不能继续审理,否则违法。 旁听席上再次骚动。 审判长左右侧目,再次宣布休庭。 有眼尖的亲友跑来告诉我,刑庭庭长也就是上一次发回重审时的审判长现在也在旁听,每次休庭审判长都会跑过去与他交流。我顺亲友手势望过去,还真是这样。原来,幕后指挥也不仅仅在看不见的幕后。 十多分钟后,庭审恢复。 审判长语重心长:辩护人,各位旁听人员,本案历时数年,多次开庭,案情复杂,为节约大家的宝贵时间,请各位遵守法庭秩序。针对刚才辩护人提出的回避问题,合议庭经再次报请院长,院长明确回复,驳回辩护人回避申请,由本合议庭继续审理。 吴镇琦:审判长,辩护人申请回避的不仅是合议庭,甚至包括院长,希望您能给出驳回的法律依据。 审判长于是翻开一本小册子,扶了扶眼镜,清了清嗓子,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第129条规定……据此,院长有权决定驳回回避申请。 我打开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翻到第一百二十九条,是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不对! 我说:审判长,请您明确您刚才所宣读的法律依据,辩护人认为您所宣读的依据不存在。 审判长迅速再翻翻书:是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我说:司法解释多有更新,请您明确您所宣读的司法解释全名! 龙大状在旁听席上大叫:他念的是98年的司法解释,早已作废!法盲! 审判长依旧在坚持:请辩护人尊重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我忍无可忍:尊敬的审判长,我一向尊重法官,尊重法律人,更尊重法律信仰,但任何尊重的前提是被尊重者自守公正,非常遗憾,审判长连基本的法律规定都不熟悉,我很担心,由审判长您继续审理本案将无法保障本案的公正!辩护人再次请求您及合议庭集体回避. 审判长再次宣布休庭。 至此,我已和龙、吴等人取意一致,本案倘使再由现在的合议继续审理下去,凶多吉少。 再次恢复庭审,审判长朗声宣读驳回回避申请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辩护人,对合议庭宣布的决定及依据有无异议? 吴镇琦:有异议。审判长您这样口头宣布,辩护人无法核实此决定是否确实向院庭长请示汇报过,决定是如何作出的,我们坚持要见到书面决定。 审判长沉吟片刻,宣布休庭,同时宣布下午一点钟继续审理。 旁听席一片哗然,咒骂声四起。 下午一点,开庭。庭前,承办法官送来驳回回避的书面决定,让李沃求及辩护人签收。 审判长询问是否收到书面决定,再问是否申请复议。李沃求把决定书往身旁一扔,嘟哝着:丢!反正都是你们这样子乱搞的啦。 辩护人申请复议。 审判长宣布,由于辩护人申请复议,休庭。何时开庭,另行通知。 旁听席上似飓风卷过。 我感觉特别疲倦,不知是否近几日事务操劳所致,也可能是连续多日睡眠不佳。但我知道有一点最让人无法释怀:好端端一个人,因为不满政府的某些作为投诉信访,于是锒铛入狱,而且一关就是近三年;并不复杂的案情,一审二审重审那么多次,至今尚无结果。法院,尤其是始作俑者的一审法院难道真就不自知不自察不自省不自改?这样的案子难道真就这么糊涂下去?总得有个交待吧。 我当然不愿意看到因为旁听席的存在因为法律之外的纷乱而干扰到法院的独立审判,尤其是今天这样的局面,不客气地说,哪象是开庭,七嘴八舌,跟过去批斗会差不离,就这样的庭审控制能力,这样的千夫所指,和这样的疲于应付,再重审一万次也改进不了任何东西。 但另外一方面,我是真不敢确定,倘使今天不是龙吴等人在,而且坚持不懈地执着于程序公正,倘使今天出庭的就我一个人,任我怎么温文尔雅、百般温顺谦恭、万般紧密配合,这位审判长会听进我多少意见,然后依法秉公独立公正地审理下去? 程序啊,程序! 法治华邦,人文天下。 没有信仰的支撑与指引,越完美的法律制度,就越意味着反动。没有人文关怀的法律信仰,越精致的法律程序,就越意味着腐朽。 ——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管铁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