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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错佛脚

2013-8-22 17:26|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769| 评论: 0

摘要: 上午开一小庭。所谓小庭,并非不尊重法律,乃是实事就是。员工阿霞在一电器厂上班,07年入职,签有书面劳动合同,购有工伤、医疗保险,但未办养老保险。08年4月阿霞与众多同事一道被公司安排统一签署一份《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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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开一小庭。所谓小庭,并非不尊重法律,乃是实事就是。
员工阿霞在一电器厂上班,07年入职,签有书面劳动合同,购有工伤、医疗保险,但未办养老保险。08年4月阿霞与众多同事一道被公司安排统一签署一份《承诺书》,曰“考虑到养老保险需部分自行付费,不拟购买”。阿霞不满,异议,主管称“不签就不用上班了”,于是签字。2011年下半年,阿霞因不满工厂长期拖延支付工资,且无养老保障,于是提出解约,诉求经济补偿。单位自然不理,案经仲裁,阿霞的请求被全部驳回。一审时阿霞找了位某民间机构工作的朋友出庭,代理当然是无偿的,但那位朋友如常出庭并且走完了整个庭审程序后,被厂方代理律师提出代理资格的异议,理由是朋友系公民代理,无排除犯罪证明,按深圳地方法院规定,不能出庭。主审法官居然也依了。朋友到底经验不足,求助于我。
九点半的庭,主审法官在守时的书记员催促下,睡眼惺忪来到法庭,着袍,边和厂方律师玩笑,小案件嘛,还二进宫啊。
简易程序,程序自然简易。书记员先安排双方质完证,厂方律师指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原告要因为未办理养老保险解约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办理保险的要求,现在原告并未提出,而且又签署了《承诺书》,因此,被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官颔首赞同,然后简单问了两个问题,便自己说:这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双方也没什么争议,就开到这?
我赶紧说,事实有争议,《承诺书》乃被告统一格式逼迫签署,厂内其他员工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法官于是问被告:有这回事?
厂方律师自信满满:有,部分员工出于经济考虑,的确提出不办养老保险。
我简直要错腭了。
法官于是让书记员记下这句话,然后再次说:就这样了?
我又说,我还有很重要的辩论意见陈述给法庭。
法官有些不耐烦,但也就收起身子象看把戏一样地听我讲。
我说,对方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误解,那一个月的期限并非限定给员工的,而是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的话,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经济补偿;基次,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办理养老保险乃劳资双方强行性义务,不得违反,私下的约定并不能免除此法定义务,因此《承诺书》不合法;再者,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三项均明确约定,被告应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综上,于理于法于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经济补偿。
对方无言,法官沉默,随后恢复调查,问被告方: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多少?厂方律师示意电话询问,法官宣布休庭五分钟,以给厂方律师打电话回厂里核实。
四十分钟,庭审结束,我随意地问法官:上次开庭程序都走完了,怎么还会因为出庭人员身份安排二次开庭啊?法官说是对方提出的异议,我说,法律也没规定公民代理不能出庭,只是在深圳地方有些限制性要求,但原告上次的代理人员应该也没违反这些规定,无偿代理,再说庭都开完了,再提异议,也不合适吧,何况,核实代理人员的资格应该是法庭的职权吧。
法官最后说,对方坚持异议,我们也没办法。
嗯哪。只可惜,厂方志得意满地来,回去可能就不那么轻松了。极简单的一个法律问题,居然被这位同行解读成完全相反的另外一种含义,老实说,这还是我头一次遇见这么高明且顽强的解读,而且,很明显,法官是赞同了起码也是附和了用人单位方面的意见。
小案不小,小庭更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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