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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协

2013-8-22 17:23|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714| 评论: 0

摘要: 4月5日,李沃求所谓诈骗征地补偿款案在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这次开庭完全是通过向法院争取而得以进行的。3月30日,当辩护人及被告人家属充满期待地赶到蓬江法院棠下法庭时,法院的证据核实变成了 ...
4月5日,李沃求所谓诈骗征地补偿款案在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
这次开庭完全是通过向法院争取而得以进行的。3月30日,当辩护人及被告人家属充满期待地赶到蓬江法院棠下法庭时,法院的证据核实变成了控辩双方共同“见证”法院对本案关键证人的封闭式询问,经过辩护人与被告人亲友的据理力争,审判长最终同意了对证人的调查核实采取开庭方式。
原以为二次开庭要么因为没有证人出庭而草草收场,要么因为出庭证人太多(而且可能会以公职人员包括侦查人员及相关征地工作人员为主)而又现庭审马拉松,不过最终这两种局面都没有出现,整个庭审从下午三点到晚上八点,不算长,也不算短。
庭前与老肖交流时,老肖还在对3月30日要求审判长回避的事耿耿于怀,既然自己作为辩护人无权申请回避,那么开庭时主动向李沃求“建议”是否可行呢?我说,罢了,咱们大老远地来一趟,如果因为回避的事再改期,咱陪不起。老肖实在不服,准备开完庭再和李沃求沟通。
下午出庭的证人只有三位,蓬江区国土资源局的胡某某、案涉地村委书记兼村主任李某某和案涉地村民小组长梁某某。按审判长庭前提供的材料,控方证人共计37位,法庭已用EMS逐一发出出庭通知,但最终到庭的只有三位,还不包括3月30日在棠下法庭草草接受法庭核实的那位证人,当时那位证人在审判长的反复“确认”下,最后答复:“哒喊”(得闲)就来。今天果然是不“哒喊”了。
要命的是,今天出庭的三位证人都坚称自己不善讲普通话,要求讲当地白话,辩护人无奈,只好要求法庭提供翻译。又是审判长毛遂自荐。
胡某某在法庭上显得很紧张。其实他在本案中所起到的证明作用并非关键。控方以他的证言仅为证明主管部门已依法发布过征地预公告,并且在征地过程中并未发现李沃求诈骗。但在句斟字酌两位辩护人的详细发问中,胡某某还是在无意中帮了被告人的忙。
胡某某称案涉地征补款系由项目公司(江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转给市国土局专门账户,再由市国土局根据征地工作组核对的被征地农户的被征地及青苗与附着物数量划拨相应的补偿款到农户帐上。至于李沃求如果构成诈骗,究竟是骗谁的钱,胡某某拒绝回答。但对“除了征地预公告,是否发布了正式公告”这个问题,胡某某赶紧翻弄随身携带的法规资料,半晌,一语惊人:还没到“两公告一登记”的时候,因为征地过程还未完成。法庭哄笑一片。案涉地所修江肇高速都已经通了车,居然还没到发布正式征地公告的时候……
李某某虽为案涉地村委一把手,又与李沃求相熟,但在法庭之上他还是力图将自己的陈述展示得尽量客观,但三位证人中这位李书记的普通话讲得最糟糕,大多数时候辩护人也只能将就着听他陈述的三成内容,而审判长的即时翻译经常是编辑得走样了。好在我们还能听懂一点点关键的内容。比如辩护人最关心的抢种时间,李某某没有正面回答,却也指出到2008年6月21日清点登记时,案涉地所种青苗“种植了有两三个月”。陈述完毕,李某某离席,审判长问被告人的意见,李沃求称李某某怕事,不讲实话,不敢把和蓬江区某主要领导有关的事实讲清楚。李某某其时已快走出审判庭,闻听此言,火冒三丈,不顾审判长的离庭要求,径直返回到证人席上,叽里呱啦讲了足有十来分钟,把该领导如何参与案涉地补偿款的讨价还价和强拆过程全部抖落出来。旁听席上又是一阵骚动。
证人梁某某的证言相对简捷。其直陈没有看到征地预公告、没有看到李沃求抢种,直到2008年10-11月征地工作组对案涉地清点青苗时才知道要征地了。
五点半,调查完毕,辩论。控方换了位出庭人。老肖坚持追问控方:本案的被害人究竟是谁?审判长“提醒”老肖:辩护人无权在法庭上对公诉人发问。公诉人主动应签:本案被害人是国家。老肖急了,国家太抽象,具体是哪个单位?审判制止老肖的争辩,我在一旁提示老肖,请确认控方观点,但案卷显示,控方一直将江肇高速公司作为被害人,现在当庭又变更……老肖一时未反应过来。审判长赶紧宣布休庭。六点过,庭审完毕。
审判长要求旁听人员离场,然后对辩护人说:庭审笔录由合议庭核对后再交由出庭人员签字。我表示异议:庭审笔录应当场签名确认。审判长于是搬出3月30日核对笔录之争,说是为避免再次发生争议,笔录最好是由合议庭校对后再给我们签。
至晚上七点半,承办法官通知我们签笔录。一看又不爽,证人证言记录得过于简单,一些关键的确认性陈述被记录得模棱两可,比如李某某确认的案涉地青苗到清点时“种植了两三个月”,便在句首加上“有的”,改动得很巧妙,不愧是集体杰作。而证人梁某某发现笔录上又记上了他根本没有说过的话,当即惊叫了起来,要求更正。
很想不签笔录,或者想到在笔录上备注:本笔录经合议改动,辩护人认为记录有失准确客观。审判长一直在强调庭审有录音录像,包括上次我直斥其“篡改”笔录,知法犯法,审判长虽脸红耳赤,呐言“修改是按笔录来的”,但也没作最终的坚持清白。便又想是否可以要求调出录音录像核对后再签笔录呢?
最终是打住,只是将自己的陈述作了相应的修改。罢了。
坐在一旁看老肖慢慢地看慢慢地签笔录,一边和书记员闲聊,得知她和老肖是老乡,便很惊讶她的适应能力,江门这地方可不比深圳,普通话并不普通。
于是问:你是怎么学会这边的白话的?
书记员说:我听不懂啊。
啊啊,那你怎么记笔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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